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全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
城市低保:A类435元/月,B类365元/月,C305元/月,D类275元/月,E类255元/月,F类215元/月;农村低保:A类200元/月,B类185元/月,C175元/月。提标后,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将达到上级农村低保人均185元,城市低保人均290元的要求,城乡低保户生活水平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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