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编码】 |
事项名称 |
小学入学 |
事项类别 |
办事指南 |
部门编码 |
【编码】 |
办理部门 |
教育局 |
责任处室 |
教育股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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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不涉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条件尚未具备的边远民族乡,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延缓。 |
数量及方式 |
1、免试入学 2、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残疾军人子女、县境内教师子女、在区乡工作的公务员子女入学、跨校就读的,在学校班额未超标条件下优先接收。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从2012年秋季起,小学班额达到45——50人,不接收服务区外和不足龄(当年8月31日未满6周岁足岁的)儿童入学。城区小学招生时首先负责招收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户口不在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含外来务工子女和其它符合招收条件的)在小学班额45——55人以内招收,超出额定人数的,必须报教育局教育股审核同意后方能招生,学校在招生结束一周后为新生建立学籍。3、进城务工子女入学,由政府指定学校就读。 |
申请材料 |
1、带上户籍,及子女身份证前往招生范围所属学校报名注册。2、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含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办理流程 |
执申请材料到学校、区镇教育中心、教育局教育股办理 |
受理形式 |
招生范围所属小学 |
受理机关地址 |
招生范围所属学校、区镇教育中心、教育局教育股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招生范围所属学校电话 |
监督电话 |
562253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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