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持续下滑导致我州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问题,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农民问题是“三农”工作的核心问题。由于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大量农民工返乡,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成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对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做大我州劳务产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州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机遇和扩大内需的发展机遇,抓住我州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和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的机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千方百计挖掘州内市场潜力,想方设法拓宽输出渠道,坚持数质并重,着力提高农民务工收入,确保我州全年培训农民工7万人、转移输出农民工42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5亿元,全州农民人均新增劳务收入30元以上。 二、突出重点,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要切实把大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做好州内企业就业岗位的动态监测,加大培训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失业农民工就业帮扶,制定积极的创业政策,鼓励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妥善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立足我州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一)认真做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统计工作。各县市要由劳务办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配合,认真开展失业返乡农民工统计摸底工作。失业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州外稳定从事二、三产业6个月以上、年龄16岁以上、回乡3个月仍未就业的农民工。在登记中,要查验劳动合同,如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由户籍所在村予以公示确定后,再逐级审核上报登记。 (二)加强州内企业就业岗位动态监测。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和川府发〔2008〕43号文件规定,企业裁员行为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三个月以内累计裁员200人以上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需提前一个月向州级主管部门及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三)加大农民工培训和转移输出力度。以县市为单位,以失业返乡农民工为主体,以全州十大劳务培训基地为主要载体,在全州范围内开展7万农民工技能培训。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应的培训补贴资金,加大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各县市财政要落实劳务培训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同州内企业的联系合作,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实行联合培训,定向输出。要积极打造凉山劳务品牌,加大凉山数控、凉山保安、凉山建工、凉山厨师、凉山电子工、凉山针车工、凉山美容师等品牌的建设力度,拓展驾驶、家政、旅游,特别是建工类培训,强化劳务扶贫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使培训后的失业返乡农民工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转移输出率不低于70%。完善农民工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建档管理。 (四)加强失业农民工就业帮扶。抓住我州大型电站、在建大工程、大项目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引导和促进企业尽可能多地吸纳使用农民工,促进失业返乡农民工就近就业。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文化设施等建设。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和就业。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激励企业吸纳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企业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达到40人以上、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可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凭劳动合同给予2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促进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从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在工商注册登记上一律特事特办。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在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予以优惠;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工商登记费。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2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六)加强失业返乡农民工信贷支持。将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人员纳入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失业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业、加工业、运输业和其它行业的,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失业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自谋职业、合伙经营与联合就业和从事其他创业就业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的,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机构和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有条件的县市应建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担保机构要积极降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 (七)切实解决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畅通维权通道,狠抓权益保障,做好社保接续工作。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严禁乱收费。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全部及时纳入农村低保,并帮助他们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交纳的参合费,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比较困难的,其本人因病无力治疗的,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户享受的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政府是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村社要主动与返乡农民工接触、沟通,了解他们的现状、打算和需求,切实关心、关注、关爱返乡农民工生产和生活,认真作好思想疏导,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搞好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劳务办、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培训转移和就业工作;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劳务办、建设、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公安、人口计生、统计、劳务办、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全面系统掌握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情况,做好疏导工作;财政、国土、建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切实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搞好服务;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劳务办等部门要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重点宣传农民工自主创业、自主就业的先进典型。对开辟新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对培训抓得实、效果好的,对稳定州外农民工就业工作突出的,对引导农民工创业好的,对农民工企业家安排农民工多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形成关爱农民工、关注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加强法制宣传,组织开展“三法一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条例》)宣传活动,使我州广大返乡农民工充分了解国家促进就业、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我州返乡民工维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