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事业单位间生育费用的社会负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原则 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当年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口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州统一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 1.为了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各县市将生育保险基金历年积累按15%的比例上解,作为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基金。 2.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州级统筹前积累的生育保险基金,扣除上解额后暂留存县市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 3.州本级和各县市完成当期生育保险费征收任务后出现符合规定的支付缺口,由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州级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出现风险时,由州劳动保障局发文调整征收生育保险费费率解决。 (二)基金征收。 1.各县市社保机构根据上年参保、缴费情况,编制本年度征收计划,报州社保局。州社保局根据省下达的征收扩面参保目标任务,编制全州生育保险年度征收扩面参保目标任务,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生育保险征收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县市年度目标任务,实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州本级、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同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按规定缴存州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支出。 1.建立州级统筹生育保险支付周转金。为了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支付,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州本级和各县市上年度平均待遇支付水平,核定3个月的生育待遇支付周转金,拨付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有历年积累额的县市,周转金从本地历年积累中核定,无历年积累额或历年积累额不够用于周转金的县市从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基金中予以划拨补足。周转金除预拨确保当期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外,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2.州本级和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将生育保险待遇实际支出情况,每季次月10日前上报州社保经办机构,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定后按规定下拨。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及时将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到参保单位和职工。 3.州本级和各县市完成当年生育保险费征收任务后出现的支付缺口,由州级统筹基金解决。州本级和各县市未完成当年生育保险费征收任务后出现的支付缺口,先从生育保险基金的历年积累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解决。 4.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全州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三个月时,为基金支付预警状态,应调整费率,确保支付。 四、本实施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前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等待遇按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