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来源:会理县环保局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会理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2018〕10号
会理县顺通选矿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13425752343938u
负责人:代万生
身份证号码: 513425197109092417
地址: 会理县关河镇
我局2018年6月1日接到凉山州环境保护局转来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会东会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反映”的来信,于2018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场地作为原料临时堆场,且未采取环保三防措施堆放铁粉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代万林询问笔录1份共2页、代万生询问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会理县顺通选厂征用山林协议2份、矿产品购销协议1份、西昌地矿检测中心检测报告2份、会理县霞飞化验室报告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环罚告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环罚听告字〔2018〕1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文件精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陆万元(600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拾壹万元(110000.00元)罚款。
三项罚款处罚共计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会理县支行
户名:会理县财政局财政预算外专户
账号: 226391010400099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县人民政府或者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会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理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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