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人民政府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县政务中心 时间:2017-12-20 11:54 【打印】【关闭

  一、办理单位

  会理县民政局

      二、办理咨询电话:8566616

      三、办理地点:民政局办事大厅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五、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一条至第十五条,自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

     六、收养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养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8)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七、所需材料

  1.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3.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4.送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4)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5)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无力抚养的证明;

  (6)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出具父母死亡证明。

  八、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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