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驾驶证审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申请条件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校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办理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4、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凉山州公安局各县、市车辆管理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联系电话
0834-2888185
办理流程
驾驶员安全教育室→参加不少于三个小时的学习和教育→业务厅
驾驶证受理岗→提交资料→领取审验证明
表格下载
受理后打印
川公网安备 513425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