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表格格式文本.rar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二)县及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验,对符合规定的,签字、录入信息、系统比对后,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传至登记审核岗;对不符合规定的,在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登记审核岗在法定时限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并将机动车资料内传至档案管理岗;对不符合规定的,在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档案管理岗在法定时限内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一)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二)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四)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五)行驶证每本15元; (六)登记证书每证10元。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一)《行驶证》; (二)《登记证书》; (三)《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4-5622569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 县级公安局: 十、注意事项 无 县级公安局 16-1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机动车检测站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免检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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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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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号后到对应窗口递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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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证的全部内容 |
不属于不所职权范围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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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审查细则 1.应当在有效期内; 2.记载的住所地址应当在成都市辖区范围内; 3.暂住人口出具的居住、暂住证明上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当与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一致; 4.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上的公章应当与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5.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上记载的代理人姓名应当与其代理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一致。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审查细则 1.“购车单位(个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姓名名称、号码应当与所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一致。对持军官证或境外身份证明的,来历凭证上只有数字编号的,其编号应当与所持证件上的编号一致; 2.“厂牌型号”、“合格证号”、“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栏记载的信息应当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上应当加盖与车辆销售单位名称一致的“发票专用章”; 4.“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纳税人15位识别号的,其后9位号码与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必须一致。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审查细则 1.机动车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审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内容与产品公告信息一致;有生产厂家印章; 2.《货物进口证明书》上记载的内容与本车技术参数信息一致;有海关印章、关长印章,印章应完整。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审查细则 1.证明上纳税或免税人名称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2.证明上登记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应当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3.证明上应当加盖税务征收单位的征税专用章鲜章。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审查细则 1.办理注册登记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2.凭证上“被保险人”、“发动机号码”、“识别代码(车架号)”记载的信息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登记的信息一致; 3.凭证上的“承保专用章”应当与保险公司名称一致;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是否代收车船税。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审查细则 1.证明上纳税或免税人名称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2.证明上登记的“车架号”应当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所记载的信息一致; 3.证明上应当加盖税务征收单位的征税专用章鲜章。 (七)机动车排放审查细则 审查机动车是否符合《成都市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通告》中要求的排放标准。 (八)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档案归档环节审核细则 1.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等证明凭证,复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证明凭证记录的车辆及所有人信息是否一致。 2.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是否与相应证明凭证记录一致,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存档资料顺序,按照国际标准A4纸尺寸,对登记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写或者打印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 县级公安局 16-1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审查要点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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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资料 |
基本要求 |
审查车辆合格证,审查非免检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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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核查车辆识别代码 |
核查车辆识别代码 |
核查车辆识别代码与拓印码膜及合格证、发票、车辆购置税上记录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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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验车辆 |
法定情形 |
查验车辆外观、外廓尺寸、轮胎、准载人数、内部设施等是否与车辆公告相符,是 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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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嫌疑车辆 |
排除盗抢嫌疑 |
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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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告》比对 |
法定情形 |
比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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