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要进行公证或认证。经公证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 2 . 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 3. 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境外形成司法文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司法文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房地产权属、婚姻关系等民事裁判类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涉外司法文书,宜经公证或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