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未再就业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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