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处理方式改为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分为两类: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我州边远高寒地区少数民族农村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征收计征基数3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累计计算(夫妻是以合法关系内的子女数计算),子女3个或者3个以上的,每生育一个,征收计征基数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如果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在一个县内的,计征基数按照其各自县的标准执行。可以在一方处理,标准分开,也可以分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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