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分: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几个月?满分为多少分?是不是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有几种?分别为哪几种?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3.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不是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4.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怎样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5.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不是有权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6. 驾驶证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怎样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会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7. 什么条件下记分予以清除?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8.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怎么处理?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二)审验: 1. 机动车驾驶人为什么要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2. 机动车驾驶人是不是必须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公安部123号令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3.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吗?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是不是可以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4.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么?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5.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是不是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6.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哪些?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7. 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予通过?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三)实习期: 1.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几个月为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必须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吗?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要延长么?延长多久?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四)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1.哪些情形下,车辆管理所应该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2.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后,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以上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是不是会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4.校车驾驶人具有哪些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