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我县常住户口中的贫困城乡居民患病住院治疗,应当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对象是: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4、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
5、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
6、因突发事件需要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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