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事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5号)《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
申请范围 |
(一) 民事、行政案件: 1、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 害请求赔偿的;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 (民事)权益的;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0、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案件: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 托诉讼代理人的;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 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辩护的。 (三)强制医疗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代理的。 |
申请条件 |
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属本辖区管辖;(二)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
所需材料 |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证据材料;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受理部门 |
会理县邮政街221号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834-5629654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限 |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承办。 |
收费标准 |
免费 |
表格下载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变之处,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