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 |
办理部门 |
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
责任处室 |
计划生育办公室 |
法律依据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申报条件 |
1.夫妻双方为汉族农村人口的,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2.汉族干部、职工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边远、高寒地区连续工作八年以上且仍在该区域工作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3.少数民族非农村人口和散居在低山、河谷地带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4.居住在边远、高寒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
5.少数民族农村人口中的再婚夫妻,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6.居住在低山、河谷地带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按照规定生育的两个子女中一个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州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组织对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申请材料 |
1.提交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
2.申请人双方不在一地的,提交《婚育情况证明表》或其他婚育情况证明; |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
4.根据情况,提交病残儿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婚姻变动情况证明、死亡证明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等; |
5.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2张。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状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办理流程 |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核实签注意见。 |
2.经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完毕。 |
3.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机关地址 |
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日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 下午: 17:30 、 夏季:上午:8:30 下午:17:30 |
联系电话 |
0834-5695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