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办理部门 |
会理县房产管理局 |
责任处室 |
会理县房产管理局 |
法律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申报条件 |
1.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2.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已竣工房屋,且不属于被限制登记的房屋 |
3.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机关地址 |
会理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会理县滨河路244号,会元大夏四楼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 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 |
联系电话 |
【电话】0834-5699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