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来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时间:2017-11-16 12:31 【打印】【关闭

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理部门 会理县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 会理县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 1.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已竣工房屋,且不属于被限制登记的房屋
3.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会理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会理县滨河路244号,会元大夏四楼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 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  夏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 】
联系电话 【电话】0834-569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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