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3.按照《凉山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居住在边远、高寒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人口,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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