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环罚〔2018〕6号 西昌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会理黎溪电解铜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134010000037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明泽 身份证号码:513425197004243215 地址: 会理县黎溪镇莲塘村三组 我局于2017年7月19日和2017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07取得环评批复建设完成后,运行至今,长期未验收。以上事实,有蔡刚询问笔录2份、袁明泽询问笔录1份、询问图片2张、现场图片12张、四川省环境监察巡查记录表1份、《会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西昌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会理黎溪电解铜厂停止生产的通知》1份、《环境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回证》3份、《会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查封令》1份、《会理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现场照片10张、袁明泽、蔡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凉山彝族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会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西昌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低品位矿石综合利用项目试生产的批复》复印件1份、《会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西昌瑞鑫实业有限公司湿法电解铜厂的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会理县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对瑞鑫公司黎溪南充湿法电解铜厂有限责任公司立项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会理县黎溪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西昌瑞鑫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合同型联营协议书》复印件1份、《会理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环罚告字〔2018〕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但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会理县支行 户名:会理县财政局财政预算外专户 账号: 226391010400099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会理县人民政府或者凉山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会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理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8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