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职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三)指导粮油、畜禽、水产、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范围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职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负责农村能源的建设、管理及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负责全县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渔药、鱼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的安全生产的监督;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调解重大渔业纠纷,处理渔政案件。 (十三)承担省、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