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会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调整修订如下: 一、政府信息分类 (一)主题分类:分四级类目,一、二级类目采用国务院主题分类,三、四级类目采用四川省主题分类。
三级类目 |
四级类目 |
概况信息 |
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其他 |
政府文件 |
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 |
动态信息 |
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执法监督、统计数据、公示公告、政策解读、其他 |
突发公共事件 |
应急预案、应急预警、应对情况、其他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决算、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其他 |
重大项目 |
项目审批、及实施情况、其他 |
行政权力 |
办事指南、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情况、其他 |
便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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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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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裁分类: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三)服务对象分类:面向公民、面向法人。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名称 |
内容概述 |
生成日期 |
有效期 |
著录日期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关键词 |
信息分类 |
语种 |
在线链接地址 |
(一)索引号: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形如“000014349/2008-12345”。前段码为信息发布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后段码为“4位年份数字”加上“5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二)名称:系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 (三)内容概述“系指对每条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四)生成日期: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形成的时间。其中,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该信息的发文时间。格式为CCYY-MM-DD。 (五)有效期:有效期包括信息的生效日期、废止日期两个标识。数据格式为CCYY-MM-DD。 (六)著录日期: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元数据在目录系统中生成或更新的时间。用于元数据内部管理,不需要向公众公开。 (七)文号:系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 (八)发布机构:系指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九)关键词:系指反映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特点的词语。 (十)信息分类:这里特指政府公开信息所属类别的标识,可并列采用多种分类方法。每一条政府信息,设有主题分类、体裁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三种对应的分类标识。 (十一)语种:系指政府公开信息采用的语言。 (十二)在线链接地址:系指政府公开信息在网络上的统一资源标识符(URI)。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县政府及县级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bet365正网”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根据公开内容,适时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县政府信息公开检索场所: 1.会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会理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受理申请机构。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县级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申请表的获取。 申请人可在会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3.申请的提交。 (1)通过传真方式。申请人将申请表传真至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通过信函方式。申请人将申请表邮寄至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通过现场(含书面、口头)方式。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申请。 (4)申请人可通过凉山州12345州长公开电话提交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到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4.申请办理流程。 5.县政府和其他县级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务院价格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单位名称:县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会理县县府街50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34—5627731。 传真号码:0834—5627731。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或全县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办公室举报,也可用通过12345州长公开电话系统进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或全县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